质疑不是“找茬”,投诉不是“告状”——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救济权利,也是招投标市场的“纠错机制”。
2026年3月,多地财政部门密集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荆门市:湖北致远光显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3。
深圳市:山西后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起的三项投诉,一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两项缺乏事实依据,全部被驳回-6。
陕西省:西安麦凯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的两项投诉,经审查均被驳回,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8。
这三起同月发布的投诉处理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维权不是凭感觉,而是靠规则。不懂94号令,你的“维权”可能只是“无效挣扎”。
今天,我们用财政部令第94号原文、2026年最新执法案例和各地操作规程,为你完整拆解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全流程、核心规则与实战要点。
一、94号令是什么?政府采购维权的“基本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是对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全面修订。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2
核心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2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2
谁负责?
质疑答复: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2
投诉处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2
投诉管辖规则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2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处理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处理-2
二、质疑阶段:维权的“第一道门槛”
质疑是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质疑的事项,不得直接投诉。
1. 谁能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
关键问题: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属于“依法获取”吗?
财政部答复:已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地方,潜在供应商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属于“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获取了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具备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资格和权利。-5
2. 质疑时效——7个工作日,一天都不能超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
时效起算点(湖南省规程细化):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4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4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
3. “一次性提出”规则
第十条第二款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
这意味着:如果你对招标文件的某个条款有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全部提出来,不能“今天提一条,明天再提一条”。
4. 质疑函怎么写?
第十二条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2
签章要求: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
5. 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2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
财政部答复: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
6. 质疑的接收——不得拒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2
即使质疑函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也不能直接拒收——正确的做法是接收后依法处理。-5
7. 质疑答复期限
第十三条 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
注意:答复不仅发给质疑供应商,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5
8. 质疑成立怎么办?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
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
特别程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
三、质疑处理流程图
为了让您更直观地理解质疑阶段的完整流程,我们结合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质疑处理流程图和94号令规定,绘制了以下路径图-1: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
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
这意味着:你在质疑阶段没提过的事,投诉阶段不能“新加”。
第十八条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2
签章要求同质疑函。
结合铜陵市财政局发布的流程图和94号令规定,我们绘制了投诉处理的全景路径图: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
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
这意味着:你在质疑阶段没提过的事,投诉阶段不能“新加”。
第十八条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2
签章要求同质疑函。
结合铜陵市财政局发布的流程图和94号令规定,我们绘制了投诉处理的全景路径图:
关键时限汇总:
| 环节 | 时限 | 依据 |
|---|---|---|
| 质疑提出 |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第10条 |
| 质疑答复 | 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 | 第13条 |
| 投诉提起 | 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 第17条 |
| 投诉审查 | 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 第21条 |
| 补正通知 | 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 | 第21条 |
| 受理后通知 | 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 第21条 |
| 被投诉人答复 | 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 第22条 |
| 投诉处理 |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第26条 |
| 暂停采购 | 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第28条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
2026年典型案例:
荆门市LED显示屏项目: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请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修正评审,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3
深圳市花园大赛项目:三项投诉,一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两项缺乏事实依据,全部被驳回-6
陕西省产教融合项目:两项投诉经审查均被驳回-8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
根据不同阶段,处理方式不同-2:
| 项目阶段 | 处理方式 |
|---|---|
|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 | 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否则重新采购 |
| 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 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否则重新采购 |
| 合同已履行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2
除撤回投诉外,其他法定情形下终止处理。
项目:荆门市2026年度LED显示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投诉人:湖北致远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就质疑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评审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3
启示:质疑事项未获支持时,投诉同样难以成立。
项目:2026粤港澳大湾区花园大赛综合服务项目
投诉人:山西后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质疑答复未按照法律规定回复
商务评分标准对潜在供应商形成倾向或者排斥性
技术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分值设置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全部驳回-6
启示:多项投诉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缺乏事实依据,整体可能被驳回。
项目:药物工程产教融合实训中心重大设备更新项目
投诉人:西安麦凯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中标公司投标产品与招标文件实质性不符,且中标价格显著高于同类型项目公示价格
采购结果公告未完整公布所有产品型号、参数、品牌等核心明细信息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所有投诉事项-8
启示:对中标价格的质疑,需要有充分的市场价格证据支撑。
质疑函 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如有) 联系电话:【】(如有) 质疑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质疑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质疑事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 事实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质疑事项2:(同上)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如“请求暂停采购活动”“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等】 提出质疑的日期:【年 月 日】 质疑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诉书 投诉人:【名称】 地址:【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采购人/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如有)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 【简要说明质疑提出时间、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情况,附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事项1:【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投诉事项2:(同上)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如“认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采购”等】 提起投诉的日期:【年 月 日】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维度 | 质疑 | 投诉 |
|---|---|---|
| 处理主体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财政部门 |
| 提起条件 | 认为权益受损即可 | 须先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或逾期未答复 |
| 提起时限 |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
| 处理时限 | 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 |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事项范围 |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 |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2 |
| 法律后果 | 采购人自行纠正 | 财政部门可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处理决定 |
不要超期:7个工作日,一天都不能超
不要遗漏: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要一次性提出
不要空口无凭:每个质疑事项都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不要用错身份:只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才有权质疑
不要混淆询问与质疑:询问是了解情况,质疑是主张权利-7
必须先质疑:未经质疑的事项,不得投诉-2
必须不超期: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必须不超范围: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2
必须证据充分: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不成立-2
必须程序合规:投诉书内容、格式、签章都要符合94号令要求
2026年,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制度正在变得更加规范、透明。
但规范的另一面是门槛——不懂规则的人,连维权的资格都没有。
荆门市、深圳市、陕西省的三起投诉处理案例,都是因为“程序不合规”或“证据不足”被驳回。不是他们的诉求没有道理,而是他们输在了对规则的认知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不仅是政府的“执法手册”,更是供应商的“维权宝典”。
读懂它,你才能用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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